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散养户养殖场养殖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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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
养殖场建设地点一定要远离居住区和水源地,并且一些禁养区也是不能建设养殖场的。根据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第十一条,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:(一)饮用水水源保护区,风景名胜区;(二)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;(三)城镇居民区、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;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。

法律依据:

《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》 第三条 各级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。农业部门负责畜禽饲养、疫病防控、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,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用地规划和监督管理。发展改革、财政、水务、林业、、工商、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畜禽养殖发展,依法对畜禽养殖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。各区、镇(事处)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规范养殖监督管理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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