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》中相关条例对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分割做出了明确规定:
1、解除同居关系时,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,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。
2、同居生活前,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。具体分割财产时,应照顾妇女、儿童的利益,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,妥善分割。
3、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,分割财产时,应予适当照顾,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。
4、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、生活而形成的债权、债务,按共同债权、债务处理。 该内容由 顾仕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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